中秋、国庆“双节”临近
辖区群众亲友聚餐、自驾出游
休闲出行频次大幅增多
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
交通违法行为进入高发期
拉萨交警对酒醉驾违法行为
始终坚持零容忍、严查处、全覆盖的
整治态势
近日
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在辖区整治行动中
查获2起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现对违法案例予以曝光
警示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严守交规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1日22时25分
违法地点:拉贡大道
违法人姓名:王永*
车牌号码:川A9T**U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4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1日22时10分
违法地点:拉贡大道
违法人姓名:多*
车牌号码:藏ER9**2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89mg/100mL
很多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
分不清酒驾与醉驾界限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务必绷紧交通安全之弦
摒弃“喝一点没事、深夜没人查
路途近无所谓”的侥幸心理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文明驾驶、守法出行
来源:拉萨发布
主审:杨 小 梅
编审:尼玛卓嘎
编辑:索朗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