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莆田的彭女士租了一套房子,入住不到三个月,房东就告诉她:房子要卖。此后,中介带着客户隔三差五就来看房,最让彭女士无法忍受的是,房东直接把门锁密码给了中介,看房时,对方连门都不用敲,按个密码就能进来。彭女士觉得自己的小家像个“被参观的展品”,生活被彻底打乱。她提出退租,房东却说:租期没到,押金不退。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这一期的《热案大家谈》,一起来关注这起房屋租赁纠纷。
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彭女士租住了莆田涵江区的一套住房,该房屋房东为陈先生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押金2000元,租期一年。

彭女士说,卖房固然是房东的权利,她没有多想就把电子门锁密码告诉了房东,但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原来,房东委托房产中介卖房,为了方便房产中介带客人来看房,直接把门锁密码告诉了对方。但彭女士认为,房子虽然是租的,可毕竟属于私人空间,房东不应该没经过她的同意,就把门锁密码告诉了好几家中介。为此,彭女士多次向房东提出不满,但中介擅自开门、带人看房的情况始终没有停止。

入住不到三个月,彭女士正式向房东提出退租,要求搬离房屋后退还押金和剩余房租,不料这一诉求遭到了拒绝。房东陈先生认为,自己卖房带人看房是正当权利,并未侵犯彭女士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彭女士租期未满就提前搬离,已经构成违约在先。

因双方就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等事宜协商未果,彭女士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房东把密码交给中介,允许中介随意带人看房,算不算违约?房东认为这是卖房的正当权利,租客应该配合。而彭女士认为,自己租来的家,是私人空间,房东无权让它变成“样板间”。

法院审理认为,房东应尊重租户的住宅安宁权,遵循“无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不得随意进入租赁房屋、经有明示许可方可入内”的原则。房东未经租客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影响租客正常使用房屋,侵扰租客的住宅安宁,导致租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客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彭女士曾多次表示反对,但房东始终不予理会。房东的行为已经违反适租义务,最终导致彭女士稳定居住的合同目的落空,彭女士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房东陈先生向彭女士返还房租押金2000元、房租1133元、水电费余额,合计3244.56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房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
问题1:什么是“住宅安宁权”?为何法院认定房东侵犯了租客的安宁权?
问题2: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说明最高人民法院也关注到了租房群体在“家”的安全感方面的普遍焦虑。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要向社会传递出怎样的司法信号呢?
问题1:一边是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卖房处置的权利,另一边是租客的住宅安宁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在法律上是如何厘清、平衡二者关系的?
问题2:当市民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应该注意或补充哪些条款,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1:本案的判决结果,有怎样的社会意义?
问题2: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租客和房东有着各自的权益,当各自权益发生冲突时,就难免会产生各种纠纷,那么,能否通过制度建设减少类似纠纷呢?
这起房屋租赁纠纷案,标的额不大,但却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为它触及了现代社会租赁关系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核心问题:住宅安宁权与所有权的边界在哪里?法院判决清晰表明,承租人的居住安宁权优先于出租人的随意进入权。 它打破了“房东卖房,租客必须无条件配合”的惯性思维,确立了“尊重与协商”而非“通知与闯入”的正确路径。该判决也告诉所有租客,你租来的,不只是一间屋,更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安宁的家。
记者:黄澍、薛浩然
编辑:陈馨凝
审核:黄艳、李鸿宇、李忠、陈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