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医院留观室内自尽,家属起诉医院索赔8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请求;家属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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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医院留观室自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6万余元,这起民事诉讼于9月22日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死者妻子魏女士告诉记者,当日未当庭宣判。

医院留观室内监控记录下患者自缢经过。受访者供图

魏女士说,她和丈夫是贵州人,丈夫今年49岁,两人育有两个孩子。今年1月,丈夫在浙江温州打工时,在当地医院查出了输尿管结石,因疼痛发作于深夜去医院输液,输完液后因疼痛未缓解,请求值班护士在医院留观室休息。

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死于窒息。

魏女士猜测,丈夫当时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才选择轻生。

“输完液他痛得走不动路,这才请求留在医院,护士带去留观室就不管了,当晚但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既然他是来看病的,都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怎么说得过去呢?”事发后,魏女士将涉事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86万余元。

该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病来到医院,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魏女士等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输液完毕即诊疗行为结束”,存在错误。

医疗机构接受患者留院观察,即意味着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患者输液结束后疼痛未缓解并且无法行动,他仍需医疗干预,医院将他置于留观室数小时不予关注,是诊疗不作为的体现;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但这样不能免除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付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自杀属于自主故意行为”,他们认为,患者并无自杀故意,监控中的一系列行为更符合“剧痛应激状态下的非理性自伤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死亡与医院管理并无必然联系”,他们认为,是医院的不作为为患者在剧痛失控状态下采取危险行为提供了时间和条件,该过错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医院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医院认为输液结束即诊疗结束,护士出于人道关怀同意患者到留观室休息,符合“好意施惠”特征。留观室仅为患者临时休息场所,不是在留观室观察治疗,病历医嘱也没有记载留观治疗,也不存在办理出院手续。

医院认为,监控中患者的动作都是自发主动行为,符合自缢特征;医院是乡镇基层医疗机构,对凌晨结束的门诊诊疗患者休息期间自杀行为,客观上无法采取防范措施,对患者自杀结果不存在过错,缺乏因果关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魏女士等家属的上诉请求,于9月22日开庭审理,当日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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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潇湘晨报

责编丨颜 梦

校对丨麦雪莉

审核丨唐海波

终审丨孙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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