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公租房开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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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泽州县公租房

开始申请了

52套房源虚位以待

配租房申请时间、申请条件

赶紧来看

本次保障范围为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四个镇(金村镇、南村镇、高都镇、巴公镇)105个村范围内(以下简称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详见附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非泽州县户籍人员来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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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式:本次提供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形式。其中,租赁补贴仅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含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实物配租(申请公租房)。

此次配租房源共52套,由泽州县源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金村镇金馨园小区项目,位于金村镇金村村。

申报时间

2026年9月21日—10月30日

(节假日除外)

申报地点

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在本次保障范围各镇人民政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县住建局502、503室(丹河新城丹川路1099号泽州县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五楼)。

材料补正截止时间

2026年11月10日

申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本公告所称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和未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带未婚子女(离婚须满一年以上,截止公告日期)、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家庭、单身满35周岁的家庭。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居民户籍1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39082元(不含),家庭总资产低于390820元(不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危房(C、D级)或家庭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自行承租住房;

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普通商品房并且无保障房登记记录;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个体工商户除外);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残疾人专用车、基本农用车、三轮汽车、国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须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自行承租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居民户籍1年以上;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39082元至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00%,48853元(不含),家庭总资产低于488530元(不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危房(C、D级)或家庭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自行承租住房;

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普通商品房并且无保障房登记记录;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具有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居民户籍;

自毕业(退伍)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地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编制证、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和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在我县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的缴纳凭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

退伍人员同时满足第1、2、4、5、6条规定。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泽州县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非泽州县范围户籍的人员。

申请人年满18周岁;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地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编制证、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和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在我县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等保险的缴纳凭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泽州县范围内无商品房或家庭住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且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价值不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车辆价值以购车发票为准)。

实物配租

对提出实物配租申请的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对其他家庭群体进行配租。租金以《泽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泽发改发〔2025〕56号)文件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00元/平方米/月,其他家庭5.8元/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

仅民政部门认定过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其中低保家庭人均补贴8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人均补贴为最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的70%,即5.6元/平方米/月(每人补贴不超过15㎡,家庭总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50㎡)。

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住房与父母(子女)同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单独住父母(子女)名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

(四)已获得征收安置住房(包括在过渡期尚未入住)或获得征收货币补偿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在晋城市主城区及泽州县范围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

(六)其他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咨询电话

0356-2285660

来源/今日泽州

编辑/成佩佩 责编/杨裕峰

审核/常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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