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者须告知配偶”!曾有医护人员遭遇“两难”:告知也担责,不告知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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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经当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条例同时划定隐私保护红线,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区分“针对特定风险对象的告知”和面向社会公开个人信息两种情形,避免隐私被不当扩散。

新规确立感染者主动告知、医疗机构兜底代为告知的“双轨”制度,再次把感染者隐私权和配偶健康知情权的权衡问题推向公众视野。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此之前,广西、云南、广东等地已出台同类地方立法,对感染者告知义务、机构代为告知作出不同程度规定。

而在现实之中,既有感染者经引导主动坦诚病情、收获伴侣理解支持的个案,也出现过医护人员“告知也担责、不告知也担责”的现实案例。立法条文如何落地执行,也引发实务层面的讨论。

据澎湃新闻等报道,湖北此前曝出两起婚检相关处分案例,第一起案例中,女方婚检查出HIV阳性,明确请求医生对未婚夫保密,医生依规仅上报疾控,未向男方透露信息,后续男方被感染,向主管部门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

第二起案例,同样是婚检中检出女方感染HIV,医生上报疾控后主动向男方告知感染情况,女方认为个人隐私遭到侵害持续投诉,涉事医生被停职三个月后最终辞职。“告知被停职,不告知也被停职”的现实矛盾,也成为各地立法讨论配偶告知制度时反复引用的现实样本。

9月24日,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建立“双轨告知”制度,赋予医疗机构的是对“特定对象的告知”,而非“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不但不违反保密要求,反而更有利于感染者落实防范和告知义务,消除公众隐忧。

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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