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我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有序、高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江西省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二、备案机关与时限
(一)备案机关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江西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办理地点见附件1)。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限
1.新设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存量机构: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即2026年9月15日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3.新增业务: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条件
(一)在江西省内依法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四)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注: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四、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2);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3)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附件4);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七)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关市场主体登记、行业资质许可等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五、变更与注销
(一)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附件5)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备案注销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1.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2.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3.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合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情况、经营活动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和不良记录。
(三)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过程管理,建立服务台账和用户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结果等信息,妥善保管服务合同、个人信息、财务凭证等资料档案,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备案管理、经营义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24小时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7。
附件:1.江西省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备案办理地点
2.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信息表
3.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
4.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5.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变更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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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出入境管理总队
编辑:郑钊铭
审核:宗皓
签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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