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通报9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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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中秋、国庆“双节” 节前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坚持严字当头、查改并举,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药械质量、特种设备、价格计量、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合规经营,切实筑牢节日市场安全防线,现将2026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查处的9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

案例一

某超市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近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辖区某超市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价格违法案件。当事人由于促销白菜结束价格未及时变动导致消费者结算价高于标价,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超市未明码标价案

近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辖区某超市销售酒未明码标价违法案件。当事人超市内对单瓶酒明码标价30元/瓶,对同类型整箱酒未明码标价,构成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相关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零食超市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6年9月15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零食超市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

某熟食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6月10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熟食店操作台上摆放的复合辣椒粉等3种调味料超过保质期限。经调查,上述过期原料用于加工制售烤鸭架,违法所得200元,且该店存在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未建立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项、第四十七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八)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酒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卤肉案

2026年3月5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份食品安全检验不合格报告,显示在某酒店抽检的卤猪肘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酒店厨师在加工制作卤猪肘时非法添加了着色剂,违法所得80.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之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与着色剂,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某餐饮店对经营的食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7月30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上架的炸牛肉丸产品,主料公示为“牛肉”,但经查商家实际使用的商品是牛肉风味丸,配料中并无牛肉,被投诉举报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电梯工程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6年3月25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凤某小区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现场通过随机调取监控视频时发现,当事人在对某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现场仅有一名维保人员独自作业,无第二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场配合监护;随后查看该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时,维保人员签字处却有两人签名,经询问其中一人为补签字。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6年3月16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某卫生室使用的阿胶和复方罗汉果止咳颗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药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某火锅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18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冷藏柜内摆放的仿鸡肉风味腰花肠一袋、玉米猪肉蒸煎饺一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另发现一块三无冷冻羊肉块,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标签不合法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丹凤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及标签不合法的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丹凤市监

编 辑:刘逸飞 责任编辑:李少虎

审 核:杨 森 签 发:张力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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