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通报3起物业违规:小区公共收益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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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各旗市区住建局、全市业主、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规范引导作用,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予以集中通报:

案例(一)阿荣旗鸿翔家园一期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

基本情况:阿荣旗住建局日常巡查排查发现,阿荣旗那吉镇鸿翔家园一期存在利用公共区域投放投影广告的情况,产生公共收益共计500元。小区业委会引进广告运营合作方以后,在公共收益日常管控环节管理不够规范,未建立完整清晰的收支台账,全体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知情权、监督权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相关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当中,依法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处理结果:阿荣旗住建局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联合那吉镇人民政府开展靶向整改:一是指导业委会规范建立公共收益收支台账,确保账目明细完整可溯、收支流程清晰透明,严格落实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业主监督;二是协助业委会与广告合作方重新签订协议,细化公共场地使用范围、收益分成标准及双方权责,从合同层面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公共收益常态化合规管理。

案例(二)根河市沿山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问题

基本情况:根河市住建局日常巡检沿山小区发现,铁塔公司在该小区7号楼楼顶安装信号塔并向利缘物业支付租金,共计2.2万元。该笔租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利缘物业收取该笔款项后未单独立账,也未就该笔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河市住建局发现问题后,对利缘物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约谈物业企业,要求其将该笔公共收益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在小区公示栏公开收益收支明细、租赁协议及发票记录等信息,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目前利缘物业已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并在小区进行公示收支明细。公共收益已同沿山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使用,用于补充小区维修经费和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案例(三)扎兰屯市明月花园小区服务企业未公示公共收益问题

基本情况: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扎兰屯市鑫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的明月花园小区存在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对外出租的行为,租赁方为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扎兰屯市分公司,租金为人民币20000元,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公共收益收支及存储情况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规定。

处理结果: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后,立即与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该企业纠正违规行为,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及使用明细按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欢迎广大业主积极反映全市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与相关线索。各方协同监督,共同促进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提质增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持续通过分批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入推进“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扎实长效,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建局

美编:边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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