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被邹城交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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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2026年9月12日,刘某某驾驶鲁R7***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郭里镇太黄路时,被邹城市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对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酒驾、醉驾?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邹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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