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6日,检察日报披露一起案件:
凌晨翻窗进入前女友家,偷走12件金首饰,其中包括自己此前赠送的金手镯。郑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经湖北省襄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1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37799元。
郑某与周女士曾是一对情侣。两人自2022年8月开始交往,其间,郑某经常在周女士位于襄阳高新区的家中居住,对房子的布局、门锁密码乃至周女士存放首饰的习惯都了如指掌。
今年2月,两人分手。3月的一天凌晨,酒后的郑某来到周女士家门前。因为门锁密码已经更换,他进不去。但他没有离开,而是绕到厨房窗外,划破纱窗,翻窗入室。进屋后,他先拔掉了房间内的监控设备插头,然后趁周女士熟睡,从卧室衣柜取走了12件金首饰。
醒来后的周女士发现首饰不见了,遂调看家中的监控,看到了郑某进入房间的画面。她通过共同朋友联系郑某,郑某承认拿走了首饰。随后,郑某通过朋友归还大部分首饰。经价格认定,已返还部分的首饰价值78365元。但郑某始终不肯归还此前送给周女士的黄金手镯。周女士遂报警。
6月25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定,郑某盗窃金首饰价值共计11.6万余元。
“拿走首饰是为了缓和两人关系,事后也通过朋友代为归还了财物,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面对郑某的辩解,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郑某是在周女士不知情时秘密取走财物,事后周女士询问时,他起初予以否认,直到看到监控证据后才承认。“秘密窃取、刻意隐瞒的行为,足以反映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存在挽回感情的动机,也不影响行为性质。”办案检察官表示。
“我没有返还的是当初送她的金手镯,是为了和她结婚才送的,现在分手了,我有权拿回来。”郑某表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应该算到盗窃数额里。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手镯是郑某于2022年购买后赠与周女士的,系恋人之间自愿赠与。
该院认为,即使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郑某也无权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自行取回,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郑某取回的是不属于他的财物。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院于8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11日,法院审理后,综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赠与对方的财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无权以秘密手段取回。即使存在“附结婚条件赠与”等民事争议,也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能采取盗窃的方式“自行解决”;
其二,“入户盗窃”是盗窃罪的入罪情形之一。郑某划破纱窗、翻窗入室,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严重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入户情节也是本案量刑时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检察官提醒公众
分手之后各自安好
是对彼此最基本的尊重
越过法律红线,失去的就不只是感情
来源:法治日报,封面图源:包图网(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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