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麻辣烫店,被罚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天津市和平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期)

今年以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为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希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以案为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天津和平区某麻辣烫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天津和平区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内售卖的“骨肉相连”,其原料并非平台上标注的主料为猪肉,而是鸡肉。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打开被投诉举报方于美团外卖平台上开设的名为“哈尔滨某麻辣烫店”的店铺,搜索“骨肉相连”菜品,主料显示为猪肉。随后执法人员至店内后厨,在冰柜中发现名为“川香骨肉新享连”的预包装食品,经与店内负责人核实,此预包装食品即为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骨肉相连”的原料,其配料表为“鸡肉、水、鸡软骨等”。另在当事人冰柜中还发现一款名为“仿蟹柳”的预包装食品,其配料为鱼糜、水、淀粉等,但其外卖平台显示的该款商品的主料为蟹肉。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市和平区某牛肉面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活动案

2026年5月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天津市和平区某牛肉面店超范围经营“现拌牛肉”。执法人员至该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不含冷荤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未取得冷荤类食品制售项目擅自经营“凉拌牛肉”菜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