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东间产生分歧
通过向媒体提供不实信息等方式
“实名举报”公司高管
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一起来关注
案情简介
吴某系A公司创始人兼法定代表人,王某同为A公司创始人之一。2023年9月,某媒体发布涉及吴某及A公司的文章,文中含“侵占公司资产”“侵吞国有资产”“私生活混乱”等大量贬损性表述。文章发布后不久,该媒体出具道歉信,自认内容多处与事实不符,并将文章删除。
王某此前曾接受该媒体采访并提供举报材料。文章被删除后,王某仍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多次转发文章截图,附以“内容可靠”等评论,并以“实名举报”方式@多家权威媒体;此外还陆续发布多条博文,使用“侵占公司利益”“侵占国资刑事案件”“违法犯纪”“欺瞒监管”“逍遥法外”等措辞形容吴某及A公司。
吴某及A公司认为王某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王某接受媒体采访并提供未经核实的举报材料,客观上为不实文章的发布提供了信息源基础。文章被发布者自认失实并删除后,王某仍持续在社交平台转发并附加具有明确贬损性质的评述,尤其是使用“刑事案件”等与司法定性直接关联的措辞,已超出股东对公司高管进行合理监督的范畴,足以使公众对吴某的品德、信用及A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负面认知,符合以诽谤方式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损害后果方面,在案证据显示,文章发布后A公司的合作伙伴、投资人已对公司商业信誉及吴某个人品德产生质疑,部分合作方明确表示将重新评估合作关系。社会评价降低导致的后果已实际发生,且与王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吴某和A公司未能提交证明具体损失金额的证据。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等因素,判决王某删除相关侵权博文,在其社交账号置顶位置及个人社交平台连续三十日向A公司、吴某赔礼道歉,并赔偿A公司及吴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股东对公司经营、高管行为享有合理监督权,公民也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违法线索,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适度。若发布虚假信息、歪曲真实情况,则可能构成名誉侵权,面临删帖、道歉、赔偿等民事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还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股东、合伙人之间的争议,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或民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途径理性解决,动辄诉诸网络舆论,则可能维权不成反要担责。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接受媒体采访、发布社交动态、转发网络文章时,都应对内容真实性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涉及他人商业信誉、个人品德的指控,更应慎之又慎,做到“未经核实不发布”。切莫因一时情绪宣泄,触及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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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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