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市公布六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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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两品一械”领域典型案例

2026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聚焦药、械、化领域风险隐患与突出问题,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经营未备案、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非法渠道采购等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有效。现公布2026年第二批“两品一械”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日喀则市区某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6年3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在某美容美体养生馆库房内发现标有“卫妆准字:29-XK-1883号”的DAOMOFEN,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未查询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属于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案产品从淘宝平台购进,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及产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5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49袋、罚款人民币1.0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向个人卖家采购化妆品,极易出现货源无法溯源、供货资质不全、产品备案虚假、进货查验形同虚设等问题,属于化妆品经营活动中的高风险进货方式。本案警示各类化妆品经营主体必须恪守合法经营底线,严格执行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择优选择正规供货单位,不折不扣落实进货查验全流程要求,自觉抵制低价无资质伪劣化妆品。

案例二

日喀则市区某医药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销售假药一案

2026年4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日喀则市区某医药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符合“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经查购进的3盒涉案药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026年6月,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本案对于药品经营主体而言,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完整落实进货资质审核、药品验收查验、购销台账留存、票据资料归档等全流程法定职责,留存闭环、真实、可溯源的全套凭证,是自身遭遇上游货源质量问题时,依法免除行政处罚最直接、最关键的合规屏障,企业不可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当作形式化工作,必须做实做细日常质量管理,主动规避因履职缺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

拉孜县某诊所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一案

2025年10月,日喀则市拉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协查其他部门调查事项中发现,拉孜县某诊所在用的龙肝胆丸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及随货通行单。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1月,拉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诊所为降低成本,从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存在来源不明、质量无保障等重大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力警示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药品采购规定,坚持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做好索证索票与台账记录。同时强化行业监管震慑,督促医疗机构压实主体责任,严守用药安全底线,切实保障患者健康权益。

案例四

定日县某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案

2026年4月,日喀则市定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珠峰领航 市监护航”农牧区两品一械安全“四下基层”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发现某诊所配药室处置台下面隔板上存放过期医疗器械,且未与合格医疗器械分区分类。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6月,定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5个品种过期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此类案件直指诊所、药店等“重药轻械、管理不严”的通病。将过期与合格医疗器械混放销售,直接突破质量安全底线,本案的查处彰显了“风险本位、零容忍”的监管导向,警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强化效期管控,落实进货查验、定期排查、分区存放制度,同时震慑违法、净化市场,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五

定结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案

2026年4月,日喀则市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珠峰领航 市监护航”农牧区两品一械安全“四下基层”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在某超市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保湿霜、护发乳、润肤露等化妆品,与合格化妆品混放在货架上销售,可正常选购,未设置不合格区域。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6月,定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化妆品46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该案件警示各大超市必须高度重视化妆品效期管理工作,过期化妆品存在较大皮肤安全隐患,上架销售属于法定违法行为,即便涉案货值偏低,也会被依法没收物品、并处罚款。经营者必须建立常态化台账盘点制度,划分合格区、临期区、过期不合格区,落实专人定期排查清理,同步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管理,从源头杜绝过期化妆品流入销售渠道。

案例六

萨嘎县某乡卫生院使用劣药一案

2026年4月,日喀则市萨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珠峰领航 市监护航”农牧区两品一械安全“四下基层”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时,在某乡卫生院藏药室抽屉里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藏药,与合格药品混放。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于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6月,萨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藏药36袋、罚款人民币1216元。

案件警示:本案当事人因工作人员盘点履职疏忽、日常养护不到位,造成使用过期藏药的违法情形。过期藏药易出现有效成分降解、微生物超标、理化性质改变等问题,群众使用后易引发肠胃不适、过敏、诊疗无效等健康风险,经营、使用过期藏药需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本案警示藏药经营使用主体务必健全效期盘点机制,压实岗位管理责任,主动学习《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及时清理不合格药品。

审 核:张 达

初 审:周 萍

编 辑:曾 樟 炜

来 源:西藏商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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