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4起教育培训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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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公考、高考、职业资格考证等重点培训领域,加大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教育培训机构违法案件。现将公布4起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编造公考培训战绩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4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发现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宣传视频,使用“2026国家公务员面试战绩”“高分制霸绝对碾压!让竞争对手成陪跑!”等文字内容。宣传视频中展示2025国家公务员面试战绩“面试第一名”微信截图18张。宣传视频中培训老师宣称“在我曾经所在的班级里面,有出现过100%通过率的情况”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视频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智能自习室虚构学员提分、升学率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1月24日,塔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智能自习室工作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墙上张贴“进步之星贺报”“简单一百高考喜报”等6条广告,其中“进步之星贺报”列举11名学员2025年3月冲刺高考进步20分至95分等内容;其宣传单宣称“清北院的本科上线率达到100%,其中1名学生被985大学录取,5名学生被211大学录取”,并列举9名学员“进步案例”,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合计13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考试“包过”违规广告案

2026年1月27日,莎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核查发现抖音平台入驻商某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普通话、教师资格证包过班”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账号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类广告,宣传考试通过率等情况,吸引消费者报名购买相关培训课程及服务。上述宣传图片系当事人在莎车县某电脑服务中心定制,制作费用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教育咨询工作室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2026年7月6日,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教育咨询工作室检查,现场发现该工作室大门口右边张贴“公考培训的最佳选择”字样的宣传语。经查,2026年7月1日,当事人将印有“金逸拓帆 公考培训的最佳选择”字样的广告条幅张贴于该教育咨询工作室大门口右边位置,该广告于2026年7月6日检查当日停止使用,违法行为持续6天时间,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印证资料,无法证明该条幅的制作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广告在自有场所发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5日,情节轻微,其情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情形,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合规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来源:新疆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新媒体编辑:王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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