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消费!大理曝光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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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案例一:大理市某工艺品店销售翡翠玉器时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大理市某工艺品店涉嫌在销售翡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店内的销售人员在推介手镯、如意及其他翡翠玉器过程中,存在语言描述商品:“滋养皮肤”“每年增值、五年回购”“政府指定购物店”等内容,但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佐证材料,属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虚假宣传不仅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也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必须依靠真实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赢得市场,而非通过投机取巧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消费者要善于识别常见的营销陷阱,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

案例二:大理市某枣子糕店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大理市某枣子糕店在销售水果过程中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水果时,存在未按实际称重重量和标价结算金额,而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向购买者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明码标价制度保护的是交易的可预期性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结算价格必须与公示标价一致,没有任何例外空间,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就是对价格承诺的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看清标价签、重量、结算金额,留存好票据,发现被多收价款时,及时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大理市某小吃店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大理市某小吃店所经营外卖店在美团平台后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二维码模糊,二维码扫描不出所对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涉嫌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证照不合规,严重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面临的不仅是高额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消费者而言,则意味着食品安全毫无保障、健康权益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增强辨识能力,主动查验资质,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大理市某蔬菜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对大理市某蔬菜经营部所销售豇豆抽样检测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涉嫌未认真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即便主观上不知道所购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不是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只要未履行查验义务,同样要承担法律后果。进货查验义务不是“走过场”,而是阻断问题食品流入市场的关键闸门。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要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并留存好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票据,作为维权的主要凭据。

案例五:大理市徐某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当事人徐XX销售榴梿摊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出厂信息标签内容模糊不清,也未经过检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对经营者而言,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此类案件的查处警示所有从业者:计量准确是诚信经营的底线,缺斤短两必受法律严惩。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增强辨识能力、养成复秤习惯、保留消费凭证、积极依法维权。

案例六:大理市某锂电池经营部销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锂电池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大理市某锂电池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不锈钢外壳锂电池箱体侧面标签标注“新能源锂电池注意事项”相关信息,未标注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锂电池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在锂电池这类高风险产品上,产品标识合规是安全追溯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密切关系到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不购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经非法改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保护好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永平某商贸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生产礼盒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永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人的举报,对当事人永平某商贸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喜茶”礼盒茶使用的包装盒标注有“云南大理永平县XXX茶厂”名称,包装盒外观与“云南大理永平县XXX茶厂”生产的“和合喜茶”包装盒高度相似,且未经“云南大理永平县XXX茶厂”的许可和授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生产礼盒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辖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混淆行为,“傍名牌”式包装不只是道德问题,而是明确的法律红线,会同时踩中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侵权,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消费者在购买礼盒时,重点核对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厂址与商标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外观高度模仿知名品牌但价格明显偏低,需要警惕。一旦发现误购,可以保留购物凭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维权。

来源:大理市场监管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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