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仅4天,59岁务工者右手卷入制筷机致残,湖南平江法院:公司担责70%,赔偿2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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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原告黄某某(化名)系农村居民,2019年4月年满55周岁后仍在外务工维持生计。被告某木制品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当地从事木制品加工的企业。

2023年7月8日,年满59岁的黄某某经某公司招录,进入某公司制筷车间从事竹片递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亦未为黄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某公司仅口头告知机器操作方法,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黄某某工资按件计酬,无底薪保障。

2023年7月12日15时许,因配合工位的员工离开维修其他设备,制筷机出口端的竹筷半成品发生堵塞,导致黄某某操作端的竹片卡顿。黄某某未切断电源即徒手清理卡顿竹片,右手被卷入机械齿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立即将黄某某送医救治。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某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以黄某某“违规操作”、本案应通过工伤程序解决为由拒绝继续赔偿。因协商未果,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其工作管理模式、报酬结算方式等事实,法院认定其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劳务关系。黄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赔偿,合法有据。

结合查明事实,依法核定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同时认定某公司未尽安全培训、作业保障及管理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黄某某作业时未尽安全审慎义务,违规操作,存在次要过错。据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黄某某265713.62元,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今日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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