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同心家园三十三期公租房优先配租
家庭审核结果的公告
2026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我局开展了同心家园三十三期公租房意向登记工作,共有14621户家庭完成该项目意向登记。经审核,共有274户家庭符合公租房优先配租资格(详见附件),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10月18日。公示结束后,将开展优先家庭房源配租和普通家庭房源匹配顺序号摇号工作。
如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三亚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反馈(地址:三亚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服务分中心2楼50号窗口,联系电话:88263758),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同心家园三十三期公租房优先配租家庭明细表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7日
关于公租房优先配租家庭资格审核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租房审核分配工作,统一特殊群体资格审核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为方便广大群众理解政策,现将优先人员家庭政策解读如下:
一、如何界定本市复转军人家庭?
退役军人应当符合在本市复员或转业的申报条件,即复转军人家庭应在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或提交退役时填报的《转业审批报告表》《退出现役登记表》中转业或复员地点为三亚市。
二、哪些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二十六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结合《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三府规〔2025〕6号)保障范围,以下家庭纳入低收入困难家庭:
一是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二是由于公租房家庭范围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不包含申请人父母及已成年非全日制学生,而市民政局则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整体经济状况对以上4类人群进行低收入资格认定,与公租房家庭成员范围不一致。因此,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审核范围以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家庭人口数为准,如申请家庭已有享保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申请人将不再具备公租房优先配租资格;
三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存在重复申报情况的,以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中的户主作为主申请人,如重复申报人员均是相关证件中的户主或者均不是相关证件中的户主,则按照申报顺序确定主申请人,其余家庭享保成员申请予以驳回。
三、哪些残疾人员家庭符合优先保障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残疾类型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等7种,残疾等级分为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三级(中度)、四级(轻度)等4个程度,其中残疾一、二级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和严重的障碍,基本不具备劳动能力。一是对患有以上7种类型的一、二级残疾家庭予以优先保障,但经综合评估,精神和智力残疾一、二级人员家庭在熟悉社区分散居住,便于更好融入社会和维持生活的稳定,更适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因此对一、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家庭,及多重残疾类型中包含一、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的家庭,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其他类型的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采取优先配租公租房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是由于残疾一、二级人员存在生活障碍,无法独自居住,因此具备照料、扶养残疾一、二级人员义务的人员,可与其一同居住公租房。
四、哪些重大疾病人员家庭符合优先保障条件?
我市公租房立足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杜绝政策福利被不当利用,因此在重大疾病人员家庭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中,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作为资格审核判定标准。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以下简称为《鉴定标准》),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结合我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中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优先配租相关规定,会议明确,重大疾病家庭审核范围按照《鉴定标准》第4条4.1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判定依据执行,同时为确保佐证材料的时效性,申请人须提供近3个月的病历或医疗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记录等)。
五、哪些危房改造家庭具备优先保障条件?
申请危房改造相关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家庭唯一自住房屋经法定鉴定机构出具D级危房鉴定证明;
(二)经海南省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家庭人均存款不超过30600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营运机动车辆;名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总购置价格不超过15万元;普通二轮、正三轮、侧三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存在1条工商注册或出资参股信息,认缴出资额不超过本市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
六、哪些申请家庭符合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
持有《海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亚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三亚市城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证》任一证件的家庭,予以公租房租金全免。
七、除以上优先家庭外,还有哪类人群可以作为优先分配对象?
根据《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试行)》(琼建住房〔2025〕145号)、《关于明确海南省军队文职人员跨军地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政〔2025〕708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三发〔2023〕11号)等文件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海南省军队文职人员和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褒扬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住房保障政策正向激励作用,明确将以下人群纳入我市公租房优先分配范围:
(一)取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表彰(含“三亚好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家庭;
(二)海南省军队文职人员家庭;
(三)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的家庭(要求女方55岁及以上或男方60岁及以上,且申请家庭或已去世子女为三亚市户籍)。
八、有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家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吗?
为提升优先配租家庭审核精准度,切实筑牢住房保障准入关口,如优先配租家庭名下存在工商注册信息,则需进一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前往市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签署《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和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逾期未签署的申请人视为放弃优先配租资格。

来源: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陈淑林
审核:向顺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