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房噪声索赔案,认定买方主张购房前对周边噪声一无所知与生活常理不符,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中,周先生于2024年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总价400余万元。入住一年多后,他认为房屋东侧的地铁线噪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周先生认为,噪声情况属于决定是否购房以及影响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卖方胡先生和中介公司未如实告知,导致自己对房屋噪声这一重大缺陷一无所知,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支付违约金40万元。
胡先生则表示,房屋东侧毗邻地铁线,周先生购房前曾多次实地看房,对周边环境理应知晓;房屋成交价格低于同期同小区同类房屋市场价,价格差异正是临近地铁线这一环境因素的体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情形,噪声问题不在其中。
第三人中介公司表示,签约前已多次带周先生察看案涉房屋及同片区房源,并向周先生推送过房屋周边区位图,对周边交通环境等情况进行了充分告知,不存在隐瞒。
经法院实地勘验,案涉房屋东侧两个卧室窗外的地铁线清晰可见,同时透过窗户,可直观感受到地铁线与案涉房屋之间的距离较近。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房交易中,房屋周边交通配套及外部环境,属于购房人可实地察看、直观感知的公开客观信息。周先生购房前经中介公司多次带看案涉房屋及同片区房源,中介公司亦向其推送了相关区位图,足以使其清晰知晓案涉房屋东侧毗邻地铁线的地理位置。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房置业时负有审慎查验房屋现状及周边居住环境的注意义务,其主张对噪声影响不知情,与生活常理及交易实际不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房交易的健康发展,既依赖于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也有赖于交易各方各尽其责。
首先,出卖人对房屋状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于隐蔽漏水、管线故障、权属瑕疵等购房人难以通过实地查验发现的隐蔽事项,出卖人应当主动、如实披露,故意隐瞒的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房屋周边地铁、道路等肉眼可见、公开存在的环境信息,购房人通过实地看房即可直观感知的,出卖人并不必然需要逐一提示。本案中,二手房的成交价格本身是对房屋各项条件的综合反映,案涉房屋靠近地铁线已经通过价格有所体现,周先生以较低价格购入,即意味着接受了相应的环境特征,事后再以此为由主张高额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购房人在购置大宗资产时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这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也是成熟交易者应有的素养。实地看房时,对自己比较关注的采光、通风、噪声等直接影响居住体验的因素,可以重点询问,并选择不同时段、不同天气多次察看。
本案的裁判结果,并非否定购房人依法维权,而是清晰地告知社会公众:维权需依法、理性,不能因为房价波动、居住体验不及预期,就盲目索赔,忽视自身义务、转嫁市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