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条例,11月起施行,市民避险义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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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记者周萌报道:日前,《天津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今年11月1号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条例强化预防与应急准备,明确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职责,街镇、村居配合定期检查和做好日常巡查,以及所有单位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明确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从财政、物资、运输、能源、通信、医疗和应急值守等方面强化应急保障。同时,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监测与预警制度、规范应急处置与救援、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相关规定。

作为一名社会公众应当如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魏东表示,条例多个条款提出了关于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最关键的是要做好三个方面:一是增强避险意识,做到“不涉险”。公众要依法服从指挥安排,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撤离时不能擅自返回。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二是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会避险”。要熟练掌握自救互救技能,主动学习应急避险知识,积极参加应急科普活动和应急演练。三是做好应急准备,做到“能避险”。公众要提前熟悉周边避难场所位置和疏散路线。鼓励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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