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起诉租赁公司 法院判了

城事通
 来自北京市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明确,当房屋噪声超出国家强制标准、未达到基本居住条件时,承租人有权解除租房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租赁双方权责边界由此进一步厘清。

2025年8月,尹某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托管的居民住宅。入住没几天,尹某某发现每天深夜至次日凌晨,屋内持续出现异常轰鸣噪声,夜间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尹某某随即要求租赁公司在噪声出现时段上门排查,但租赁公司仅白天到访查验,未能检出噪声问题。

为固定证据,尹某某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软件连续监测10日,测得案涉房屋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3点期间,室内噪声长期高于50分贝,超过声环境质量强制标准。同时,尹某某报警求助。公安与物业实地核查后确认,噪声源自楼栋凹字形建筑结构,受楼体外挂空调外机运转共振影响产生。

此后,尹某某多次催告租赁公司根治噪声瑕疵。该公司提出的换房方案不在原租住片区,且大幅提高租金标准,双方无法达成合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某租赁公司应当按约提供适宜居住使用的房屋。但根据声音分贝测试记录,案涉房屋夜间声音分贝已超过强制性标准限值。案涉小区及周边均为纯居民住宅小区,不存在商业主体夜间经营产生噪声的情形,出租方也未举证证明该房屋周围夜间有其他噪声来源;再结合公安与物业公司的排查情况,能够认定案涉房屋因结构缺陷导致夜间噪声超过法定标准,不符合法定居住使用条件。

尹某某多次催告出租方在噪声发作时段上门检修,出租方仅日间上门未能排查故障;后续提供的异地、涨价换房方案也不属于合理补救措施,出租方无法消除房屋居住瑕疵,已构成违约。尹某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判决解除尹某某与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某租赁公司向尹某某支付应退还的押金、剩余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等共3702.17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某租赁公司已足额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居有所安”既是民生保障应有之义,也是城市温度的重要体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从交房至租期届满,均要保证房屋满足日常居住基本条件,安静、通水通电、房屋安全、空气质量合格是法定底线。司法实践中,除本案楼栋结构共振致噪声超标外,租房常见的甲醛超标、屋面漏水、厨卫管道持续反味、墙体大面积渗水、房屋电路频繁故障等问题,都属于房屋不符合宜居标准。上述瑕疵并非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一旦严重影响起居作息,即便租赁合同没有书面约定,承租人也有权要求出租人整改、减免租金。

当房屋出现居住瑕疵时,出租人整改、置换房源需满足“合理标准”。针对漏水、噪声、家电故障等问题,优先就地维修整改,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上门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出租人自行承担。如若房屋瑕疵无法修复,出租人提出换房,应当优先选择同小区、同户型、同等租金标准的房源;换房位置偏远、租金大幅上浮、户型面积差距过大,均属于不合理补救,承租人有权拒绝。

法官提醒

相较于个人房东,租赁企业作为专业经营主体,负有更高的房源查验义务:收房时应实地核查楼栋环境、建筑结构、配套设备、周边环境等潜在扰民隐患,从源头规避房源瑕疵;签约前应如实告知房屋现存瑕疵,不能刻意隐瞒噪声、漏水、甲醛等问题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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