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一起收房的困境随之浮出水面。近日,出租方马女士向记者反映,其公司在珠海香洲区的水岸华都一套房租给一名租客,因租客长期拖欠租金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出租方通过诉讼,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租客腾退房屋、结清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父母欠租搬走后,独留13岁男孩在停水停电出租屋:母亲拒绝外界帮助,父亲电话停机;房东急了

可判决之后前租客家长走了,却把孩子留在屋中,事态的走向出乎出租方意料。
租户母亲留下儿子独自居住
“去年,租客潘女士带着家中另外三名孩子搬走,却将当时12岁的大儿子独自留在这套租赁房屋内。”马女士告诉记者。

9月22日,记者来到案涉房屋,见到这名已经13岁的男孩。男孩介绍,自己还有一名同岁的双胞胎妹妹,另外还有弟弟妹妹。谈及母亲将自己单独留在此处居住一事,男孩称,自己向母亲询问缘由,但对方闭口不回应。据男孩表述,母亲会偶尔过来看望他,但多数情况下,拨打母亲电话都打不通。
马女士表示,此前她已就此事联系湾仔派出所,派出所协调社区和妇联与男孩父母沟通,却被男孩母亲潘女士拒绝称“他们不需要帮助”。马女士也多次联系潘女士,要求其搬离,其总是找托词或者称“自己生完孩子脑子不好使。”
该处出租屋因长期拖欠房租等各类费用,目前已经停水停电。
“我不想一个人在这里住,但是也不想搬去跟妈妈住。”男孩说,生活开销方面,父亲会按月把生活费转入他电话手表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日常出去吃饭、点外卖,“每月有三四千元,多的时候有5000元。”当记者提出希望看看转账记录时,男孩予以拒绝,表示父亲不允许向外界展示相关记录。男孩展示了电话手表里父亲以前的手机号码,目前该号码已欠费停机。

有生活费来源,为何不去上学?面对记者的疑问,男孩表示,父亲告诉他就读学校每月学费需要四千余元。
记者致电男孩提到的附近民办学校鸿景小学了解情况,校方工作人员告知,该校学费每学期3157元,午餐费用一学期990元,与男孩转述的金额存在出入。
“只有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无法强制执行”
记者多次拨打男孩提供的母亲手机号码,最终其母亲潘女士接听后,就此事回应“这个事你不懂”“爸爸不回来处理不了”,便匆匆挂了电话。
记者就此事以业主身份联系香洲区湾仔社区,工作人员接电话表示确有此事,并表示孩子有父母给生活来源,社区已在跟进,“孩子不上学”的问题也已上报。

马女士对此则表示,半年前社区已回复“已跟进”,但是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法院判决也迟迟无法执行,马女士说,“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那边回应我们,说里面只有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无法强制执行。”

9月23日,马女士再次致电执行局,执行局仍回复称,“你们要自己盯到他妈妈。”
马女士告诉记者,小区物业看到男孩母亲出现在小区后两次立刻联系执行局,但是执行局到达时男孩母亲已离开。“男孩妈妈在这里逗留时间非常短,就是不想让执法部门找到她。”马女士说。
律师观点:
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江燕分析认为,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出租方公司有权收回案涉房屋,出租方并不对屋内这名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
“男孩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即父母均在,当地社区、妇联等部门也因此并不具备监护资格,也成为难以介入本案、安置男孩的阻碍。”曾江燕提出,房屋内存在未成年人,并不是腾退判决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定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迁出房屋可由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协作、建议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不能将房屋腾退与未成年人安置问题一并停滞。
曾江燕表示,男孩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依法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即便父亲提供生活费、母亲偶尔探望,也不等于已经完整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很可能构成监护违法。如果查实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监护照料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以监护人本人同意为前提,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相关单位也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父母仍需要承担抚养费。
此外,男孩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无法正常入学,监护人不配合办理就学手续,已经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律师建议,案件理想处理路径应当是多方联动:先核实情况落实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与生活安置,再完成房屋腾退交接;同步跟进复学事宜,对失职监护人开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启动撤销监护资格相关程序。
来源:南方日报、南方+
信息时报编辑:黄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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