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江西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官网公布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8月1日15时04分许,在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与荷花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朱*,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忽视行车安全,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让同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邹*红驾驶的超员及改装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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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8月1日15时04分许,在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与荷花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6年8月2日,区公安分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月3日,相关部门要求涉事企业暂停作业;8月8日,区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月12日,区管委会成立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交管大队牵头,武陵片区综合服务中心、区经发局、区住建局、区社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管中心、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执法大队、区城管中心等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区纪检监察工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朱*,驾驶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忽视行车安全,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让同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邹*红驾驶的超员及改装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登记所有人: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厂牌/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TVG8****;车身颜色:白/绿;发动机号:18H0022****;车辆识别代号:LZFF25R46JD01****;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8-05-07;核定载人数:2人,实际载人数:1人;车辆载有货物,核定总质量:25000KG,实际总质量:48159KG,超载质量:23159KG。
(2)机动车检验情况。最近定检日期:2026-05-27;检测合格标志:27363739****;检验有效期止:2027-06-30。
(3)保险情况。该车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承保,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63607000061****,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63607000027****,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
(4)违法处理情况。该车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5)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情况。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赣BQ**18号车辆于2022年6月10日安装了浙江道为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服务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经浙江道为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后台核查表明,该车辆于2026-08-0114:50:52无行驶轨迹上传,系车辆设备无信号,本次离线异常属于设备无法接收信号故障问题,非车辆及人为原因造成。
2.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
(1)车辆基本信息。登记所有人:吴*建;厂牌/型号:雅迪TDR2****;车身颜色:星空白/月光金/黑;车辆识别代:77942232240****;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车辆乘载情况:发生此事故时,车载3人。
(2)保险情况。车辆未投保。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朱*(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47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持有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02-03;驾驶证有效期:长期。
2.邹*红(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女,汉族,35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持有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3.吴*青(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女,汉族,5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4.吴*衿(死者,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女,汉族,9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24年09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4MAE1B0927T;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月*剑;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等,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赣字360701200656号),有效期限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8年10月8日;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赣蓉行审(YX)许字[2026]002号],有效期限为2026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29日。
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施工单位,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注册资本55549.77万元;法定代表人:魏*光;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等;资质证书编号:D136094742,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限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8年12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4]000006,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限为2025年9月23日至2028年9月23日。
(四)事故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与荷花路交叉路口,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荷花路呈南北走向;平安大道呈东西走向,往东为章贡区方向,往西为南康区方向,道路中心设有隔离护栏,南北两侧设有隔离花坛及非机动车道,平安大道机动车道限速50km/h,平安大道非机动车道限速30km/h;道路笔直、平坦沥青路面。
(五)事发路段车流量情况
根据区交管大队提供数据显示:该路段8月1日交通量为3791辆机动车。
(六)天气情况
根据赣州市气象服务中心提供数据显示:赣州市2026年8月1日,气温为21.7-32.9°C,偏南风2-3级,天气为多云间阴天,有阵雨或雷阵雨。事发时段天气状况为晴天。
(七)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酒精检验鉴定情况。现场抽取朱*血液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毒鉴字第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部的痕迹特征与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车前左侧部的痕迹特征,符合两车在行驶过程中,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部与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车前左侧部发生碰撞所形成。
3.赣B0**18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时,第三轴左侧制动分泵漏气,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7.2行车制动”中的要求。(2)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左侧面防护装置前部安装了灯光装置,侧面防护装置支撑立柱下端超出下横杆下边缘;右侧面防护装置前部安装了灯光装置,侧面防护装置支撑立柱下端超出下横杆下边缘,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的要求。(3)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灯光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4.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检验鉴定情况。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车辆原有脚蹬、曲柄、链条、脚踏骑行装置等已拆卸,蓄电池由额定电压为48V的锂电池改为60V的铅酸电池,车辆鞍座长度约为630mm,超过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尺寸限制;鉴定意见为: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对骑行装置、蓄电池、车辆外观进行了改装及改动。
5.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两个特征点在视频图像时刻通过虚拟参照线A行驶速度约为18.1km/h-20.4km/h.
6.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依据赣州中心[2026]痕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车辆两个特征点通过虚拟参照线A行驶速度约为27.2km/h-29.0km/h。
7.死者死因检验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吴*衿的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病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衿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8.伤者邹*红伤情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邹*红的损伤程度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临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邹*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9.伤者吴*青伤情鉴定情况。经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吴*青的损伤程度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出具《赣州中心[2026]临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吴*青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8月1日14时50分许,朱*(穿着绊带式皮凉鞋)驾驶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赣州蓉江新区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工地出发,然后途经稀土大道一佳辰路一平潭路一平安大道一事发地。
14时55分许,邹*红驾驶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搭载:吴*青、吴*衿,驾驶人及乘车人均未佩戴头盔)从赣州蓉江新区保利和府出发,然后途经平安大道一事发地。吴*衿乘坐电动自行车后座位置,吴*青蹲坐于电动自行车前脚踏板位置。
15时04分许,朱*驾驶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荷花路交叉路口处,在右转弯驶入荷花路过程中,车辆右前轮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直行由邹*红驾驶的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前左侧部接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倒地、吴*衿被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后轮碾压致当场死亡、邹*红及吴*青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08月01日15时09分许,赣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22报警称:赣州蓉江新区平安大道发生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报警人朱*驾驶赣BQ**18号货车与赣BV**456号电动车相撞,有人员受伤,已通知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区交管大队民警前往现场处置。15时17分许,大队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现场勘查。16时45分许,现场处置完毕,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年8月1日15时19分许,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初步检查与紧急处置,吴*衿因伤势过重,由现场急救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认定为当场死亡;15时30分许,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将邹*红、吴*青迅速转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文轩院区接受进一步救治。
目前,两名伤者伤情稳定。事发后,属地、妇联等部门进行慰问安抚,组织涉事企业与家属沟通协商,协调心理老师进行心理疏导。城管、住建、交通等部门开展相关领域问题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事故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了应急事件处置预案,本次事故响应及时,现场组织严密,救援处置得当,救援安全有序,事故信息报送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当事人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3之规定,当日驾驶严重超载且第三轴左侧制动分泵、左侧面防护装置、右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口时,忽视行车安全,在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邹*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驾驶改装的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超员违规行驶,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1.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导致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在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手续申请流程的情况下,违规超载运输建筑渣土。
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未与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不到位,把建筑垃圾交由未经《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证(产生)》核准的运输单位承运,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赣州蓉江新区“2026·8·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朱*,赣BQ**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邹*红,赣BV**456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员违规行驶,依据《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温*斌,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队长兼安全员,组织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月*剑,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付*,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组织本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对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对建筑渣土外运相关审批手续、出场装载管控缺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熊*阳,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滨江路隧道西侧绿地工程安全员,作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不到位,对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安全检查存在疏漏:对运输单位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行处理。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履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对道路运输业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检查、动态监控抽查等手段,倒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他行业企业要以本次事故为鉴,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赣州亚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行处理。
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履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对道路运输业务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检查、动态监控抽查等手段,倒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他行业企业要以本次事故为鉴,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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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大河报记者 陈曼、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温冠森
值班主任:秦园园
审 核:钟玉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