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25〕44 号)精神,持续净化我省烟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营业执照、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涉烟产品零售业务;
(二)通过微信、直播、电商社群等信息网络方式售烟;
(三)违法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利用互联网、自媒体等平台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四)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电子烟、不含烟碱电子烟;
(五)无营业执照收购、囤积、倒卖等非法经营烟叶烟丝行为;
(六)非法向未成年人售烟,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卷烟销售网点;
(七)非法制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
(八)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
(九)生产、销售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烟草制品,非法印制假冒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烟草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十)非法经营走私涉烟产品的行为;
(十一)为制售假冒烟草制品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等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涉烟违法行为。
二、征集违法行为线索
(一)举报渠道
电话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5;烟草专卖部门举报电话:12313。
现场举报: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二)举报说明
举报涉烟违法线索的,请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法事实的具体相关证据材料,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人可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虚假举报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1日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