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支书”直播带货被立案,虚构人设的法律红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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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群众举报有人冒充村干部身份,在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奇异果。经监管部门核查,主播李某某(女,31岁)本身并不是村干部,但为了博取流量、吸引网友关注,她使用带有“某某支书”字样的直播昵称,搭配相应直播场景,刻意虚构、暗示自己的村干部身份开展农产品直播带货。当地监管部门以李某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案调查,目前调查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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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人设造假”,实则触及了直播电商领域多条法律红线。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首先,在直播间里,“村干部”身份一旦被当作卖货的招牌,就成了商业宣传的一部分。身份是虚构的,或者足以让人误解,便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而平台和MCN机构各有法定义务,没有尽到的,也要担责。本案还在调查中,最终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完整证据认定,我们讲的是判断标准,不是替办案机关判案。

第一,该案件为什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少人的第一反应是“冒充干部就是招摇撞骗”,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组织也不是国家机关,冒充村干部,一般对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形。这件事的要害在市场。开直播间带货,无论卖自家的果子,还是替别人卖、拿佣金,都是经营活动。“某某支书”的昵称和配套场景,向消费者传递的是“村干部替家乡代言、货源靠得住、买了就是助农”,这就是商业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写得更直接,商品的“经营主体”也不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宣传,“谁在卖”本身不能造假;第二十九条还要求账号名称、布景、道具不得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法律上,也不要求主播亲口说出“我是村支书”才算宣传,通报用的词正是“虚构暗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宣传,同样可能构成引人误解,判断时要看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后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二百万元,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今年2月,蒲江县市场监管局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查处过一名自称“林主任”、佩戴盖章工作证、编造果子滞销故事的外地主播,罚款1.04万元并关停直播间。

第二,平台的责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平台建立主播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主播的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要经过核验,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的人员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平台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报告。民事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核验到位、处置及时,并能配合提供主播真实信息的,一般无须为主播的造假买单。

第三,MCN机构的责任。本案中,通报没有提到MCN机构。如果人设出自机构的策划包装,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专门规范常说的MCN机构,第十七条明确禁止机构及其签约账号“编造背景、情节、人设等,开展虚假或者误导性营销”;《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还要求机构核验主播的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管好旗下主播,不履行的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要罚款。几乎同一时间,湖北恩施市场监管部门就对一家运营多个“村支书”“村长”账号的传媒公司及其4名主播立案调查。台前的主播要担责,幕后的推手也逃不开责任。

如果消费者是因为相信主播的“村干部”身份而下单,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吗?是有机会的,但不会自动到手。“退一赔三”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前提,要过两道坎:一是经营者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二是消费者确实因此做出了购买决定。虚构身份对应的是第一道坎,难点在第二道,要靠证据说话。

第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一箱几十元的奇异果,一旦认定欺诈,增加赔偿按五百元计算。而什么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标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信了身份才下单”能不能算。司法实践已有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主播团队在直播间演绎家族恩怨、治病筹钱等虚构剧情推销玉石,法院认为,观众受剧情影响信以为真,出于同情心和正义心消费属于正常现象,虚构情节与购买决定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村干部身份背后是“替乡亲卖货”“品质有人把关”的信任,消费者冲着这份信任下单,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受到欺诈。反过来,如果下单前已经知道对方不是村干部,或者只是看中了价格和品相,身份与购买之间缺少因果关系,三倍赔偿就难获支持。

第三,怎么维权。一是固定证据,保存订单页面、付款记录、直播录屏、主播昵称和主页截图以及聊天记录,尽量留下能看出“村干部”暗示的画面。自己没来得及录屏的,可以找平台:《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平台保存直播回放、订单快照等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第十八条规定发生消费争议时,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主播相关信息和交易记录。二是找准对象,看清订单页面上的实际销售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自己并非销售者、谁是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直播间运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三是选对途径,先与商家协商、向平台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公布后,也会是很有分量的证据。

最后,网络上虚构人设,哪些情况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呢?网名、形象、表演风格属于正常的个性表达,人设本身不违法,但是拿人设去冒充、去骗,才会越线。需要强调的是,本案目前是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行政案件,下面讲的刑事红线是对所有从业者的普遍提醒,不是对本案的预判。具体看三种情形。

第一种,冒充特定身份招摇撞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冒充军警人员的从重处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也要处以拘留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二种,用人设包装商品、虚假宣传。本案涉及的就是这一类,通常属于行政上的虚假宣传、民事上的欺诈问题,情节严重的才会上升为犯罪。四川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起案件中,一个团伙孵化多名网红主播,把低价采购的外地核桃、青花椒等农副产品,摆拍成从凉山农户家中收购,打着“助农”旗号直播销售,还买粉控评,销售额3500余万元。法院认为,其违法所得远超十万元,又假借助农名义利用消费者的助农情怀,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判处组织者和主播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认定诈骗罪,因为这些农产品对消费者仍有使用价值;卖的如果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用人设骗钱。虚构身份、身世和情感经历,诱导网友打赏、转账,商品只是幌子甚至根本没有真实交易的,就进入了诈骗的范畴。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明确,利用主播虚构的身份、职业、情感经历诱骗打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最后给两句提醒。对从业者,人设可以设计,身份不能伪造,故事可以讲,事实不能编;对网友,直播间里的公职头衔和悲情故事,都值得先点开主页,看一眼公示的经营者信息,再决定要不要下单。

虚构身份引流,轻则面临行政处罚和消费者索赔,重则可能触及刑事红线。对于从业者而言,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对于消费者而言,遭遇虚假人设带货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是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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