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兴业县人民政府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兴业县行政区域内禁猎3年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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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兴业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切实加强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兴业县行政区域内。
二、禁猎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9年8月为禁猎期。
三、禁猎形式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官网 (http://lyj.gxzf.gov.cn)查询。
五、禁猎工具和方法
(一)禁用捕猎工具: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二)禁用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兴业县林业局0775-3763793。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兴业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来源丨兴业县人民政府
编辑丨钟丹丹
审核丨蒋西河
监制丨文 波
出品丨玉林市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