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七项地方性法规修改获批,事关烟花爆竹燃放、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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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龙媒体记者 罗焕辉 通讯员 邓琳)9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批准《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市七项地方性法规修改获批,将重新公布施行。

据悉,该《决定》于9月11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集中修改涉及《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龙岩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七项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于4月启动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

《决定》形成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今年4月部署清理,5月提出初步清理结果并起草修正草案、组织专题研讨,7月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意见,经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原则通过,8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专家论证,9月3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9月1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3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次修改重点聚焦立法依据、罚则、管控措施三大方面。部分条例更新立法依据,增列生态环境法典,删除已废止旧法。对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罚则作出调整,部分条款调整为转致条款,部分条款删除。同时进一步细化管控举措,完善焚烧秸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规定条款,优化汀江流域水土流失防控、外来物种管控相关规定。针对烟花爆竹管理,明确居住小区安全燃放点设置,中心城区实行限时集中燃放,细化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类与质量管控要求,回应群众关切,护航百姓安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认为,修改七项地方性法规,既是保证生态环境法典落地见效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具体行动,将为加快建设“山水龙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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