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一路口汽车未让行致两车相撞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乌海市海勃湾区,黑色汽车行驶至交叉路口处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定责】:黑色汽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驾车行至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掉头的机动车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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