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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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9月28日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暨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案例入选。

该案案涉作品为国产3D玄幻动画,位居动漫热搜榜前列,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案涉作品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科技公司)、海南某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天娱乐公司)。

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乙公司)运营的某平台(包括App、网页等)存在大量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视频。案涉作品开播前,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娱乐公司等向某平台发送预警函。作品开播后,又多次发出侵权通知函,要求其下线、删除侵权视频。某平台对部分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但在其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并未采取过滤、拦截等技术措施有效遏制侵权视频传播。

深圳公司、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娱乐公司以北京某乙公司运营的某平台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据悉,该案最初由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涉及视频平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提级审理更有利于发挥示范诉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且与此前已受理的另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相同,所涉侵权行为性质相似,提级审理有利于依法统筹解决相关争议,故决定提级管辖。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具备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的技术能力和审核识别机制。某平台接到原告预警函和侵权通知函后,虽对部分侵权视频采取删除措施,但至本案证据交换时,该平台仍存在大量侵权视频;在此情形下,某平台仅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已难以有效保护原告相关合法权益,故认定被告北京某乙公司在明知某平台用户实施侵害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过滤、拦截侵权视频,未有效预防、制止用户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

法院据此判决,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在某平台传播案涉作品的视频内容;北京某乙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公司等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16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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