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公安始终保持对违规储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常态化开展巡查打击,坚决杜绝各类涉爆安全隐患滋生蔓延。连日来,公安武清分局、公安宝坻分局精准发力,连续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全方位筑牢辖区社会治安安全防线,守护群众平安稳定生活。
近日,公安武清分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报警,辖区一库房内有人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核查,在库房内一辆红色厢式货车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300余箱,数量巨大、安全隐患突出。民警到达时,涉案人员已逃离现场。

办案民警立即开展线索溯源、走访排查与轨迹研判,迅速锁定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成功将其抓获。经讯问,李某对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为彻底深挖幕后线索、根除安全隐患,民警开展全面核查,成功排查出刘某某、牛某某两名关联涉案人员。派出所迅速部署抓捕行动,将二人悉数抓获。目前,刘某某、牛某某因涉嫌相关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大型仓储非法存爆风险极高,而藏匿在居民区、平房院落的零星私存行为,同样暗藏安全隐患,是警方日常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
在同步开展的全域清查行动中,公安武清分局梅厂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摸排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处平房内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为精准打击违法、避免隐患扩散,民警迅速制定布控方案,在现场周边蹲守值守、严密布控,成功抓获违法嫌疑人于某某。经询问,于某某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一处隐蔽涉爆隐患被彻底清除。

除严查私存、私运违法行为外,警方坚持“违规燃放零容忍”,持续加大街面巡控力度,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各类顶风违规燃放行为。
9月23日11时许,公安宝坻分局宝平派出所民警在街面巡逻防控过程中发现,宝平街道某商业街一店铺为庆祝开业,擅自在门前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上前处置,现场查获燃放残留物,并当场抓获燃放行为人张某某。经初步核实,张某某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如实供述。

办案民警深挖彻查、溯源追责,进一步查明该批烟花爆竹系店铺经营者刘某某当日驾驶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小型轿车,跨区域非法运输至店内。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传唤,其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刘某某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提示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宋尤然
编辑:宋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