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显示,分期还款中债务人一期未按时付款,是否意味着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法院认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当然推定全部到期。
2024年12月,甲经营部与乙公司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费分四期支付:2025年3月前产生的租赁费,当年4月、6月各付50%;2025年10月付至总额80%;2026年2月付清余款。
合同履行后,案涉项目共计产生租赁费84万余元。双方确认,截至2025年3月的租赁费为48万余元,乙公司仅支付17万余元。甲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乙公司抗辩称,部分租金付款期限尚未到,不应提前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起诉之时,按照合同约定,2025年4月、6月两期租金均已到期,扣除已付款项,乙公司尚欠到期租金31万余元,该部分应当支付。剩余租金在案件起诉、开庭阶段付款期限尚未到期,在没有法定加速到期事由的前提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乙公司支付到期租金31万余元,驳回甲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甲经营部上诉后,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在分期履行的合同纠纷中,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说,未到约定付款时间,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前催要、起诉索要未到期款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仅凭债务人拖欠一期款项,就直接推定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不过,规则并非绝对。如果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可以突破约定,提前主张全部债权。两种情形可以认定预期违约:一是债务人明确表态到期不再还钱;二是通过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行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无法提供担保。
但债权人主张预期违约,举证门槛并不低,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拒不履行或者丧失履约能力。仅仅拖欠部分到期款项,不等于预期违约,无法直接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分期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