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架空层车位的产权该归谁?郴州一小区的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因806个车位的归属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近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物权确认纠纷案,确认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与业委会因车位对簿公堂
该小区开发商出售了部分车位后,引发业主委员会不满。双方就小区架空层及地下共计806个规划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多次沟通协商无果。
开发商称,案涉车位经规划审批由其投资建造,架空层不计容积率,也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业主需通过购买或租用方式取得车位使用权,车位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车位权属归其所有。
业主委员会提起反诉称,架空层是该小区整体建筑不可分割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擅自改变架空层用途,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车位建设成本已分摊至房价中,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院判决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照民法典规定,规划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明确了“约定优先”。规划审批的作用在于判断案涉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车位”,而非直接决定权属归谁。
本案中,规划总平面图明确将架空层规划为806个小汽车泊位,且案涉小区已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并获得同意,可认定案涉车位并非人防工程。案涉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开发商对案涉车位享有初始物权,可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
在合同约定层面,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车位归属未作约定,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买受人需使用车位的,应与出卖人协商,以购买或租用方式取得使用权。法院认定,双方已明确车位需通过购买或租用方式使用。业主购买房屋,并不会自动获得车位使用权与所有权。
在举证责任方面,业委会主张车位建设成本已包含在房价中,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开发商则提交了《不动产测绘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案涉车位的建设成本并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业委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案涉806个规划车位(已出售的42个除外)归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所有,同时驳回业委会反诉请求。业委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务必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车位、架空层等公共部分的条款,开发商在销售阶段的具体承诺应要求写入书面合同并保留证据;如认为车位建设成本已分摊至房价,应注意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公摊面积明细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