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江苏拟立法规定这种情况政府应当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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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9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开幕,《江苏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共6章56条,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城市更新实施、城市更新保障、监督管理、附则。

江苏城镇化率达76.2%,已进入城镇化稳定发展期和城市发展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人民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充满期待;新质生产力培育以及各类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的迭代落地,对城市空间载体供给、存量资源盘活利用提出多元诉求。

江苏的探索早已起步。2022年,江苏印发了《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2024年、2026年先后出台城市更新18条、23条政策措施,初步构建起富有江苏特色的城市更新制度框架,需要通过省级立法,系统固化改革创新成果,为城市更新实施提供稳定制度供给。

针对老百姓关注的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条例(草案)》作出探索,依据国家政策、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拟作出相关制度设计:鼓励物业权利人通过拆改结合、拆除重建等方式对城镇老旧住房进行自主更新;明确实施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对不同意的业主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拟规定自主更新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政府应当优先支持。

资金从哪来、土地怎么供,是制约城市更新的现实难点。《条例(草案)》拟进一步统筹资源要素保障,强化制度供给和政策激励。

在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要求政府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支持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融资支持。

在优化土地供应与利用方面,要求政府完善多元土地供应体系,依法运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供地;规定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形式供应;鼓励零星建设用地整合利用,并优先用于公益性项目;明确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在优化容积率调控政策方面,要求政府探索制定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的容积率核定、奖励和转移等管理规则;对满足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对满足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新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等设施的情形,明确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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