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职工2017年退休被办成居民养老,医保每年自缴,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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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河南一位供销社老职工,1980年进单位,属于正式在编职工。2017年退休时,没拿到职工退休证,待遇却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了,医保也只能年年自己交。按人社部2009年发布的文件,供销社在册正式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8年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欠费,不等于职工身份可以降级。

先看政策依据。人社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2009年1月1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号是人社部发〔2009〕12号。这份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原则上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时点可以和当地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时点一致。

供销社属于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它的正式职工,和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规则一致。文件同时规定,单位因经营困难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制定补缴计划,单位要及时完成补缴,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规定享受待遇。也就是说,单位欠费应当通过补缴去解决,而不是直接把职工转到居民养老。

这位老职工的情况,恰恰卡在这一点上。当年基层供销社改制、停业、资产处置,单位账户长期断缴。2017年办理退休审核时,经办机构以单位长期欠费为由,直接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了待遇领取。这里的分歧在于,职工身份认定看的是档案里的原始招工手续,不是看单位有没有足额缴费。单位欠缴属于单位欠社保,应当走稽核、补缴的途径,不能直接变更养老保险制度类别。

身份被降档,待遇差距是实实在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项目只有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除了这两项,还有过渡性养老金等,两者差距很大。更现实的影响在医保。按职工养老正常退休,河南的职工医保有最低缴费年限要求,退休时年限达标,退休后就不用年年再缴费,可以终身享受待遇。现在这位老职工因为养老保险被按居民养老办了,职工退休医保待遇享受不了,只能年年自己交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还在逐年上涨。

维权要先备好证据。最关键的是人事档案里的1980年招工审批表、录用手续,这是认定供销社正式职工身份最核心的材料。其次是工资表、工作证明、历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和缴费记录,以及2017年办理退休时的回执和业务单据。这些年向供销社和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的书面材料、邮寄凭证也要留存。

步骤上,第一步向偃师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重新审核职工身份,撤销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重新核算退休待遇,认定1980年起的视同缴费年限,并要求出具书面答复。如果不予更正,要求出具书面不予认定决定书。

第二步找偃师区供销社联合社。原基层社改制后,县级联社是承接职工历史问题的主管单位,应由联社作为单位主体,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当年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按河南省的补缴政策,原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单位应缴未缴的部分,可以由承接职能的联社牵头申请补缴,个人不能直接以个人名义补单位部分。

第三步,如果认定为单位欠缴,向社保稽核、税务征收部门提交稽核投诉,责令原主管单位补缴欠费。

第四步,如果偃师社保部门书面答复不予更正,在法定期限内向洛阳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仍不能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主张就是,本人是供销社正式职工,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欠费不能把职工转为居民养老。

医保问题要放在养老保险身份更正成功后处理。身份认回来后,再核职工医保年限。需要提醒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参保记录的人员,一般不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要以当地现行规定为准。

最后一点,信访只是协调渠道,最终更正养老保险待遇,靠的是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法定途径。档案是维权的命根子,越早动手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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