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照明损坏业主摔倒受伤 古交法院酌定物业承担两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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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蕾 陈珊)小区公共楼道照明属于物业服务管理范围,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近日,古交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业主王某在古交某小区3单元门口楼梯处,因楼道照明损坏、光线不足踩空摔倒受伤,造成左股骨干粉碎骨折。事发当晚,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反映该单元门口照明损坏。

王某先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误工期20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75日,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2337.93元。

法院认为,楼道属于小区公共通行区域,物业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照明设施承担维护义务。事发当日物业巡检记录缺失,无法证明已履行巡查维修义务,未落实安全保障,存在过错。同时,原告王某年事已高,自身行动受限,在照明不足环境下通行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酌定:王某自行承担8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68元。

案件审结之后,法官作出提醒:物业对小区楼道等公共区域,负有维修养护、安全保障义务。公共照明损坏后,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设置警示标识、临时照明。无法举证已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业主在通行时,也应当留意周边环境,注意自身安全。如因自身疏忽发生意外,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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