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网约房、剧本娱乐场所等新业态纳入治安监管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9月28日,《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当前,我省网约房、民宿、台球室、桌游室、剧本娱乐场所、社交类体验馆等新业态新模式总量已超过传统相关场所,此类场所经营模式灵活、人员流动频繁,治安隐患较为突出:网约房、民宿等住宿场所实名登记不到位;桌游室、剧本娱乐场所等年轻人聚集,一些场所存在有偿陪侍现象;酒吧兼营表演演艺活动,瞬时人流量大带来拥挤踩踏风险,相关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亟须通过立法进行规范。而现行《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20年。此次修订将与时俱进调整法规适用范围、完善治安管理措施,强化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法治保障。
据了解,修订草案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适用范围,将五类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公共场所纳入规制:一是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等休息服务的旅馆、民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住宿场所;二是酒吧、营业性棋牌室、洗浴场所、足疗场所、按摩服务场所(医疗机构除外);三是提供互动娱乐服务的台球室、桌游室、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社交类体验馆等营业性场所;四是提供自选影片服务的观影场所(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除外);五是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公共场所。
修订草案细化了经营者主体责任,从制度建设、设施配备、人员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例如,经营公共场所应当建立落实治安防范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门卫值守、财物寄存、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安保人员;营业场所出入口、服务前台等重点部位按相关技术规范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视频图像信息保存不少于三十日等。同时明确,经营者应当制止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管制器具人员进入场所,确保使用的曲目、影片、游戏、剧本脚本等内容合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有偿陪侍、淫秽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