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储存大量危险品!乌海尹某某被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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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海南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基本情况:2026年7月27日,海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对拉僧庙镇老石旦地区一处普通民房院落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尹某某未经许可,在普通民房院内非法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物质15.46吨。经第三方鉴定,涉案物质为危险化学品甲醇(甲醇属于2类易燃液体,闪点≤10.0℃,初沸点70.9℃,是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尹某某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安全资质,将大量甲醇储存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的场所,现场未设置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

处理结果:尹某某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南区应急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尹某某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等高危险作业活动,其行为具有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刘学颖

初审:李新华

二审:杨勇

终审:杨延岭

出品: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乌海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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