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市监局、消保委针对市民节日消费发出特别提醒:消费者可以拒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每逢促销旺季,“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的声明常出现在会员卡、海报和协议中。但商家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不过是商家为自己预留的特权通道。一旦发生争议,商家便可按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解读规则,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因此容易被挡在门外。
法律对此已有明确态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更是直接禁止格式条款中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将整治“霸王条款”列为重点任务,并以罚开路。安徽两年查处合同违法案件两千余起,其中,合肥某美容美发店因宣传单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依法查处。
市场共识的根基在于对语言共识的尊重。文字有公认边界,商家若可随意“解释”自己写下的承诺,语言便失去意义,契约精神也无从谈起。
面对含“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消费者不必被唬住。保留好含该字眼的宣传单、会员卡截图,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拨打12315投诉。真正拥有最终裁断权的,是法律,是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