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举报1520次!重庆一区市监局出手:对其投诉终止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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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迅猛增长、挤占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通道。9月2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批量投诉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4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杨某某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杨某某称,“其于2026年7月21日在某电商平台(中惠燃气设备)购买了燃气报警器,收到货后发现该燃气报警器的电源适配器(电源插头)是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3C认证的违法产品,并且该燃气报警器是没有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的违法产品。该商家销售的违法产品已经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处理此次的交易纠纷,并请求监管部门严查处理。”

认定依据

经核实,截至2026年9月,杨某某近一年内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举报达735件,其中仅火灾报警设备类商品投诉举报就达139件,其在短期内高频次就同类问题发起投诉举报的行为模式,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水平。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考虑的因素,具备明显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上,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杨某某此次投诉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处理,并已依法告知。针对其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本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案例二 蔡某某批量投诉终止调解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3日,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蔡某某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蔡某某称,“其于2026年7月13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钙铁锌维生素D3营养饮,发现该产品店铺网页宣传“改善记忆”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二十八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以及虚假无根据用语进行违规宣传,特此投诉,希望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一个退一赔三的处理。”

认定依据

经核实,截至2026年9月,蔡某某近一年内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发起投诉举报达1520件,其中仅辅助营养补充品类商品投诉举报就达352件,其在短期内高频次就同类问题发起投诉举报的行为模式,已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水平。该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考虑的因素,具备明显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综上,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蔡某某此次投诉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处理,并已依法告知。针对其反映的违法行为线索,本局依法开展了核查处置。

审核:陈 林

来源:沙坪坝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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