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德阳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施工手续。
对新出让土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仅需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剩余部分可按合同约定在最长不超过1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用地单位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将项目按工程进展划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地上工程 3个阶段,分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并承诺,其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期至首次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在项目正常建设并达到交付条件的基础上,优化绵竹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监管节点拨付比例,具体为:第一节点可提取额度提高到30% 、第二节点可提取额度提高到45% 、第三节点可提取额度提高到 55% 、第四节点可提取额度提高到65% ,其余节点不变,支持项目加快建设并交付使用。 引入信用管理机制,支持企业稳健运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绵竹营业管理部、绵竹金融监管支局
四、支持“好房子”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要求,规划建设高品质居住小区,结合《德阳市“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积极开发“好房子” ,推动商品住宅高质量供给,对符合规定的户属空中花园不计入容积率,不纳入配套设施指标计算。推行住宅层高不低于3米,鼓励将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空间,适当放宽阳台等半敞开空间占比,提升居住舒适度。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
优化小区项目配套设施,对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项目配套用房、无偿配建并移交的公服设施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对符合要求的住宅架空层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连接各楼栋出入口及全民健身场地等公共活动场所的开敞式风雨连廊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上述容积率、建筑密度优化政策适用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优惠。
支持房地产企业组织开展推介活动,鼓励在常规营销优惠基础上额外给予1%—5%特别优惠。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开展团购活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开发企业给予不少于3%的价格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开展购房补贴。
(一)对2026年9月15日—2027年3月15日期间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取得预售许可或完成现售备案的且规划用途为住宅或公寓(特指住宅性质公寓)的新建商品房(不含二手房),财政按所购房屋100元/平方米(以网签建筑面积为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44万元。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绵竹市的农村户籍居民(若2人及以上共同购房的,至少其中1人为绵竹市农村户籍居民),除享受上述一次性购房补贴外,再给予3000元/套的置业补贴。
(二)对2026年9月15日—2027年3月15日期间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含二手房)的,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单个营业用房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办公用房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万元。
(三)对2026年9月15日—2027年3月15日期间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车库车位(不含二手车库车位)的家庭或个人给予3000元/个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推进房票安置。
按照《绵竹市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使用人除享受房票安置奖励政策外,还可享受符合本措施其他相应条款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人才购房需求。
落实《绵竹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方案》,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我市企业、科研院所和公办学校、医疗机构全职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分层分类给予购房补助。落实《德阳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25〕5号文)两人及以上缴存的三类人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60万元、150万元、140万元;单缴存人才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40万元、130万元、120万元。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公积金中心
九、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缴存人家庭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2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二孩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及以上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 14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120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及以上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 16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140万元。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阶段性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定。
缴存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下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即可提出申请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一、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购房。
灵活就业人员可即缴即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购房可享受保底贷款额度 20万元及可贷额度上浮10%的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政府购房补贴基础上,对灵活就业缴存人购房给予房价优惠、物业费减免等配套优惠。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二、支持公积金租购保障性住房。
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租住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转用于支付实际发生房租至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指定账户。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三、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将住宅小区老旧电梯更新加装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个人支付部分可据实提取;支持缴存人每年可提取一次性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和租赁住房物业费;支持缴存人购买本市房屋后,购买同一小区新建车位(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车位(库)购置费;支持装修使用,缴存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家庭住房装修费用,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十四、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
缴存人在我市出售旧房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贷款时,该套已出售的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纳入贷款次数的认定,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上浮30%,若同一自然年度内曾以原旧房名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购买新房时可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
十五、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订购”原则,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教师周转房、人才公寓以及养老、托育、助餐、社区用房等政府投资类用房。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主体收购、改建、盘活存量商品房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行绵竹营业管理部、绵竹金融监管支局
十六、放宽车位购买限制。
住宅小区在建设预售阶段,允许车位与住房同步预售;根据住宅小区车位配比和业主合理需求,取消业主购买车位数量限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七、保障购房就学需求。
对2026年9月15日—2027年3月15日期间,在绵竹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其适龄子女符合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的,可申请在中心城区公办学校就读。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住建局
十八、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明确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分档定价,明码标价。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绵竹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竹建〔2025〕180号)同时废止。对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条款,由相关责任部门另行规定。具体执行由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本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按措施中规定期限执行。本措施执行过程中,若遇省委、省政府、德阳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新政策,市住建局根据新措施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