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山西省公路条例》正式公布 明确“人工智能+监管”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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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9月28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就修订的《山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修订后的《山西省公路条例》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尤其是条例体现“人工智能+监管”,运用数智化方式优化和规范检查秩序和非现场执法。

2013年条例实施以来,为规范和推动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公路体制改革以及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修改,我省条例在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方面出现与交通运输发展实际明显不相适应的情况。

本次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58条。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运营和监管体制机制。条例明确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由公路管理机构修改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和监管机制作了进一步规范。

关于公路养护市场、质量和安全。为规范养护市场秩序,保障养护质量和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公路养护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承揽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及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并对公路养护作业和巡查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养护作业现场的布控和交通安全方面进行了规范。

关于保障公路运营安全。条例规范了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地质灾害高风险路段研判会商和应急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研判会商,加强监测、巡查、预警;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机制;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遭遇损毁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

关于数智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施划标线、安装电子监控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公路的重要路段,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施,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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