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某小学教师薛某荣在步行回家途中,被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的轿车撞倒。刘某祥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报警电话。而在刘某祥停车靠边期间,肖某驾驶的轿车同向驶入事故路段,将倒地的薛某荣碾压并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后死亡。该案引发社会关注。
9月28日,新黄河记者从被害人薛某荣妹妹薛女士处获悉,案件罪名发生变更:肖某等五名被告人均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此前,这五人中有两人因交通肇事罪、一人因包庇罪均被检方提起公诉,另两人未被追究刑责。
起诉书载明,五名被告分别是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白河养护中心”)原主任薛某旭、原职工肖某、隧道站原站长刘某、原副主任赵某波、消防队队长屈某利,事故发生时,五人同乘一车。经鉴定,驾驶员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五人在明知碾压他人的情况下,未报警救助,驾车逃离现场放任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致其最终死亡。案发后,五人商议毁灭证据、策划顶包。
目前,该案已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

女教师先后遭两车撞击、碾压,被后车拖行5.9公里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两次变更
据薛女士讲述,姐姐薛某荣系白河县某小学教师,出事时49岁,事发路段是其平时经常走的路线。当晚薛某荣步行回家途中却不幸先后被两车撞击、碾压,后被拖行5.9公里,最终死亡。

起诉书披露:五人均为国企员工,醉驾肇事逃逸后毁灭证据、策划顶包
薛女士提供的检方起诉书内容显示,2024年4月29日17时许,时任白河养护中心主任的薛某旭安排职工肖某联系场所,组织部分职工聚餐。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等十二人共饮四瓶白酒。饭后五人打麻将,20时30分许散场。肖某驾驶薛某旭所有的别克轿车,载薛某旭、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四人前往白河县城某KTV。途中薛某旭提议联系单位司机来开车,肖某回应“不会有事”,继续驾车前行。
同一时间,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驾驶丰田轿车行至“龙腾之星”汽车售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腾之星”)附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机动车道中打伞步行的薛某荣撞倒。事故发生后,刘某祥靠边停车,下车查看未发现被撞行人,随后拨打报警电话。

在刘某祥撞倒薛某荣后极短的时间内(8秒以内),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驾车(车载薛某旭、刘某、屈某利、赵某波4人,当日共同聚餐饮酒)同向驶来,碾轧薛某荣身体,并将其卷入该车底盘下,驶离现场。经鉴定,肖某案发当天血液酒精含量为80.83毫克/100毫升,肇事时车速65.3千米/小时。

据起诉书记载,在车辆碾压薛某荣后,肖某说“好像是个人”,驾车减速欲驶入非机动车道试图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薛某旭说“不要停,赶快走”,肖某遂驾车继续前行,致卷入车底的薛某荣被随车拖行。车辆行至“十天高速”白河引线红石河隧道红绿灯处,肖某和薛某旭分别放下车辆遮阳板,拔掉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和电源。
21时0分39秒,肖某驾驶车辆行驶5.9公里后,被卡滞于白界路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肖某倒车、前行均无法通过,遂让同乘人员下车查看,刘某、屈某利先后下车,发现车底有只脚,刘某遂探身车内告知薛某旭等未下车人员车底下有个人。屈某利看后上车,薛某旭随即下车将卫衣帽拉起戴在头上,朝车底方向看了一眼,从车尾绕行至车辆左侧径自朝前行走。
肖某欲下车查看时,刘某再次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肖某让刘某上车,驾车强行通过减速带驶离,薛某荣身体掉落在减速带南侧(21时01分55秒)。
此后,薛某旭上车并再次安排刘某联系同事柴某淳、赵某荣前来开车。21时3分14秒至21时9分37秒,刘某连续三次拨打电话催促柴某淳、赵某荣。21时14分许,柴某淳乘坐赵某荣所驾车辆抵达约定地点,薛某旭、刘某先后劝说两人“顶包”。赵某荣拒绝,柴某淳同意,但在后续事故处理过程中被交警识破。
次日家属才接到通知,看到遗体双手呈抓握状、全身多处拖伤碾压痕迹,坚持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