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公布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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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4起网约车及巡游出租车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案

2026年5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在三亚国际免税城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于2026年5月4日向琼BD**25小型普通客车指派网约车订单。经核查,当事车辆琼BD**2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公司向未取得合法资质车辆指派网约车订单,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平台企业是网约车合规管理的“第一道关口”,须严格履行车辆资质审核义务。平台向无合法资质车辆派单,不仅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也使未经营运安全检测、保险保障不足的车辆进入营运,给乘客带来安全风险。平台应承担主体责任,杜绝向无证车辆派单。

案例二:曾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三亚市交通运输局在三亚学院检查时发现,曾某某驾驶琼BD**85接网约车订单运载乘客。经查,曾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驾驶的琼BD**85车辆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依据该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3200元罚款。

案例提示:网约车营运须“人、车双证齐全”。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车辆无运输证属于“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脱离有效监管,安全性能无保障,发生事故后乘客可能面临理赔困难。驾驶员不应心存侥幸,乘客乘车时也应核对司机和车辆信息,抵制乘坐“黑车”。

案例三:某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案

2026年1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接到12345投诉件,投诉人反映线上平台订单显示的车辆车牌号琼BD**59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车牌号琼BD**68不一致。某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线上预约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一致,是平台的法定义务,也是对乘客安全的基本承诺。实际服务车辆与订单信息不符,侵害乘客知情权,也可能因车辆未经安全审核带来隐患。平台应加强技术手段和内部管理,杜绝“借牌接单”等违规行为;乘客乘车前应核对车牌、车型,发现不符可拒乘并举报。

案例四:吴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7月1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开展执法整治活动,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某某在三亚凤凰机场T3航站楼前未通过网络平台接单,线下主动招揽乘客。经查,吴某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的琼BD**50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该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正)第八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机场、车站等重点交通枢纽区域严禁非法巡游揽客。当事人既无巡游车经营许可,又无网约车相关资质,擅自线下招揽乘客,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损害城市窗口形象。此类车辆可能存在宰客、甩客等问题,安全无保障。旅客应通过正规渠道在指定区域乘车,不要轻信拉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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