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信号新闻9月29日讯 9月17日,山西杏花汾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多款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白酒产品,被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文市监处罚〔2026〕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西杏花汾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间,生产了多款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白酒产品。
2022年7月28日,该公司生产了100箱53°花清酒,产品名称从左到右标示为“酒清花”,“清花”二字突出书写,外观与汾酒公司产品53°青花汾酒(30)复兴版相近似,全部销售给汤阴县静科食品门市部,销售价格50元/箱。
2024年8月8日,该公司生产270箱53°花清青花酒,产品名称突出显示“青花”二字,“花清”“酒”字字体缩小,外观与汾酒公司产品53°青花汾酒(20)升级版相近似,其中150箱销售给汤阴县静科食品门市部,120箱存放于山西山仁恒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用于招待亲友,销售价格40元/箱。
另查,该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生产100箱53°十年陈酿酒,外观与汾酒公司产品53°防伪老白汾酒(10)瓶型相近似,全部销售给汤阴县静科食品门市部,销售价格35元/箱。
经查,汾酒公司拥有以上产品瓶型立体注册商标及53°青花汾酒(30)复兴版、清花汾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山西杏花汾瓷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购买53°花清酒包装材料300套(39元/套)、53°花清青花酒包装材料300套(28元/套)、53°十年陈酿酒包装材料200套(24元/套),剩余包装材料已全部销毁。货值金额共计19300元,违法所得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混淆行为,并没收违法产品花清青花酒98箱,处罚款30000元。(信网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