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一盗采团伙11人全部落网!“零口供”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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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招远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经查,涉案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人员进入矿井实施盗采。案件侦办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始终拒不供述,办案民警从客观证据入手,逐步厘清案件事实,最终以完整证据链实现“零口供”突破。

案

情

回

顾

8月1日9时许

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

招远市公安局打击盗挖盗采专业队

迅速行动

在招远一矿井抓获3名盗采嫌疑人

民警根据现场线索

顺藤摸瓜 持续深挖扩线

随着侦查工作深入

涉案人员陆续落网

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

案件侦办过程中

部分犯罪嫌疑人多次接受讯问

仍拒不如实供述

侦查机关依托完整证据链条

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

“零口供”批捕决定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消息来源:招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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