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市政府近日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在保障被补偿人知情权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在优化房屋补偿规则方面,有哪些重点调整?来看解读↓
一、《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是为规范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征地房屋补偿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重要内容。原《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适应本市当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需要。本次修订主要结合文件到期评估,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上位法最新要求,回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实践需求,对原规定中不适应新形势的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本次修订立足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际,秉持“连续性、稳定性、适应性”原则,按照“规范程序、优化规则、理顺权责”的工作思路,在保持整体制度框架稳定的基础上,聚焦实践堵点细化规则、厘清权责,形成兼顾实操性与公平性的政策安排,为做好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三、在保障被补偿人知情权方面做了哪些优化调整?
各区在房屋调查结果公示、补偿方案意见征求及修改情况公示方面实践不一,为进一步维护被补偿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次修订明确: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期应不少于7日;无论房屋补偿方案是否作出调整,区政府都应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以及方案修改情况。
四、在优化房屋补偿规则方面,有哪些重点调整?
在优化房屋补偿规则方面,本次修订紧扣上位法要求与实践痛点,聚焦补偿标准调整机制、易地建房资格认定、非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一)关于补偿标准调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规定,明确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促使其与安置房供应价格衔接。
(二)关于易地建房资格认定。原《规定》将居住房屋户内成员的农业户籍性质作为申请易地建房的前置条件,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本次修订删除户籍性质差异化补偿的相关内容,不再以农业、非农户籍性质作为判断易地建房资格的依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宅基地申请权利。
(三)关于特定非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原《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未区分土地用途与土地使用权类型,不能完整反映土地使用权获取成本。为适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新情况,本次修订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改为“土地使用权补偿金额”,由区征地事务机构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提升特定非居住房屋补偿的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