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宗案件、12个被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没有逐案开庭、就案办案,而是通过“示范判决+以判促调+批量调解”的模式,以一份当庭宣判的示范判决“定标尺”,在7日内促成其余11案全部调解结案。
一只线条简洁的手绘小猫,被12家网店擅自印上平板保护壳销售。权利人一纸诉状,将12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
原告杨某系美术作品《某某小猫》的著作权人,并将该作品发布在粉丝量上万的某平台账号进行宣传。
2025年,杨某发现被告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不同店铺中销售平板保护壳,所使用图案与自己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026年,杨某以12家公司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别判令每案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邓宇翔翻看卷宗,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这12家被告公司,虽然工商登记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实际控制人却是同一人,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是同一位员工。抗辩理由也高度一致:“作品太简单,没有独创性”“销量低、利润薄,赔1万太高”。
“这就像同一个人,换了12件马甲来应诉。”法官意识到,这批案子不能“散着办”,得“攥成一个拳头”来解。
选一案,当庭判
邓宇翔没有急于铺开,而是先从12宗案件里挑出了“证据最清晰、争议焦点最典型”的一宗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庭把原告的美术作品和被告商品链接上的图案,并排放在一起比对。整体轮廓、作品结构、面部特征、表情、造型、装饰等,一项一项看过去,每项都基本一致。二者艺术性表达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鉴于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依照著作权法的侵权赔偿规定和利益平衡原则,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当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00元。
这一判,不只是给这一宗案一个结果,更是给其余11宗案立下了一把裁量的“尺子”。
讲透理,算清账
宣判后,邓宇翔并未止步于就案办案,而是趁热打铁,把原被告双方叫到一起,围绕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一条一条释法明理。
“作品线条简洁,不等于没有独创性。”法官指着判决书解释,“整体轮廓、面部特征、表情、造型,这些具体表达里,有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保护要求。”
“至于其余11案,”邓宇翔话锋一转,“侵权事实、法律适用,和刚才这一案基本相同。继续打下去,败诉是大概率的事,诉讼费、差旅费还得另算,周期也会拉长。”
被告方沉默了,但调解并没有因此一帆风顺。
第一次沟通,双方分歧依旧很大。被告方咬住“销量低、获利少”,担心每案1200元的标准会加重经营负担。原告方则顾虑,调解金额降太多,惩戒力度就弱了,甚至可能助长同类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邓宇翔没有硬压,而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头做调解工作。
对被告方,邓宇翔给他们算了一笔账:继续诉讼,诉讼费、差旅费,加上败诉后按判决标准赔偿,总支出是多少;主动调解,支出又是多少。“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及时止损,才是明智之举。”
对原告方,法官同步耐心解说道理:经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权利实现更快、更稳。这批案件统一标准处理,有利于发挥示范效应,实现同类维权预期。
一轮、两轮、三轮……双方的对立情绪慢慢消融,最终双方当事人参照第一个示范判决达成了折中的调解方案,既照顾了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集中签,快速履
示范判决的引导力,在接下来的7天里显现出来。双方集中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停止侵权、赔偿金额及履行期限。协议一签,被告方随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没有就此撒手,而是通过电话回访持续跟进,督促被告按期足额履行。被告按约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确认到账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
12宗案件,1宗当庭宣判,11宗以首案为示范,得以批量协商调解结案,从示范判决作出到推动全部实质解纷,只用了7天。
原告表示,系列纠纷在短时间内集中调解,不用多次起诉、往返奔波,权利得到了及时充分的保障。被告也说,集中调解让企业避免了陷入多起诉讼,大大减轻了诉讼成本和企业负担,今后一定加强进货渠道审核和版权合规管理。
一只手绘小猫牵出12场官司,在“示范性判决+批量化调解”模式下,得以加速至“一揽子”终局化解。这背后,是东莞第一法院打破“就案办案”,实现“类案治理”新思维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