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广东省将进入新一轮森林特别防护期。梅州地处山区,森林覆盖率高,当前正值秋季森林防火关键期,天干物燥,林区枯枝落叶等可燃物大量增多,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筑牢森林防火安全防线。
梅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务必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切勿心存侥幸。
森林防火“十不准”
节假日返乡、外出游玩增多,人员流动频繁,森林防火不容忽视。广大市民要注意森林防火安全,进山入林不带火种。森林防火“十不准”请牢记: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4.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或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违规用火,法律后果严重
林区火灾毁的是生态和家园。野外防火责任重大,林区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的火灾,责任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我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烧蜂、熏蛇鼠;禁止烧山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果园草等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当地政府批准,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若发现火情,请及时报警
梅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醒,如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请主动劝导制止。若发现森林火情,务必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准确告知火情位置和现场情况,切勿盲目扑救,确保自身安全。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省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监督,共同守护梅州的绿水青山,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增强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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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源:梅州应急管理 梅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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