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现就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自住住房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3.房屋所有权人为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同一套自住住房存在两个及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为夫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
4.自住住房登记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取得时间满6个月。
二、提取人范围和提取频次
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办理装修提取不超过两套自住住房,且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和配偶仅可各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按1600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产权材料原件;
3.房屋产权关系人证明原件。
(缴存人可自2026年10月17日起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办理,也可在2026年11月21日后选择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五、其他规定
1.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不受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限制,也不纳入个人提取次数计算;
2.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90%时,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实行弹性办理;
3.缴存人办理装修自住住房提取后撤销登记备案或者1年内交易该套住房的,应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4.本通知实施后,若有法律法规调整,从其规定。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7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任鑫鑫
编审:曹妍 张志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