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
晋城中院
李先翠
LIXIANCUI

“他不接我电话。”这是二审询问时,老张说得最轻、也最重的一句话。
这起纠纷,要从一辆车说起。老张名下有辆车,一直交给儿子小张开着。后来家中有事要用车,老张让小张把车开回来,小张却三番五次拖延。直到最后老张才知道,车早已被儿子质押给了老李。父子矛盾由此爆发:钱还不上,小张不回家,电话也打不通。
老张急需用车,遂将老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理由是老李在接受质押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庭审中,老李提交了行驶证、登记证书、交管12123信息以及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看似完整:小张长期开着这辆车,质押时随身携带车辆手续,还主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基于父子关系和小张掌握全部手续的客观表现,老李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小张有权代理老张办理质押。
老张则表示,自己对质押一事从头到尾毫不知情,从未在任何授权委托书上签过字,更没有委托小张办理质押。车是自己的,老李办理质押时应当给车主本人打电话核实清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老李是否尽到商事交易中合理的审查义务。我将几份材料放在一起比对。授权委托书上确实有“老张”的签名,但与老张在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名一比,笔锋、起落、连笔习惯明显不同。从笔迹特征看,这份签名显出几分稚嫩,我猜测,极有可能是小张模仿所签。
案件审理的困局,不止在法律适用。我们想向小张核实案件细节,可老张无奈告知,自从车辆质押一事暴露,父子二人便分开居住,孩子住在奶奶家中,始终不接他的电话,几乎断了联系,难以通知到庭。我们还了解到,小张已偿还部分欠款,但收入微薄,还款进度缓慢。
案件事实清晰,就案办案固然简单。如果判老李返还车辆,下一步老李很可能再起诉小张还钱,一案生两案,纠纷并未真正化解;如果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父子之间的隔阂仍会持续,一个正处在人生关键阶段的年轻人,可能在债务与亲情的双重困境里越走越偏。司法的价值,从来不止于一判了之,更在于以“如我在诉”的考量,在法理框架内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古人云:“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这“计深远”,正是“和·太行”司法品牌所追求的——案结之外,更求事了、人和。我们没有急于下判,想先做调解。
第一次调解,在法庭进行。我对老张说:“你看,这个案子判决简单,可老李返还车辆以后呢?他很可能还会再起诉小张,要求还钱。孩子还不上这笔钱,不知道还会做出什么事情来。孩子现在二十出头,人生道路上一步踏错,极易连锁产生更多问题。父子之间,纵然有争执隔阂,也不能断了沟通。作为父亲,既要让孩子明白需要独立承担的责任,也要在关键时刻伸手拉一把。”
“法官,我知道,这几年我也是工作忙,疏忽了对孩子的管教,可是现在他不接我的电话,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随着与老张的沟通一步步深入,父子二人各自的心结,也一点点清晰起来:老张这些年忙于生计,对孩子的管教不多,小张多数时候跟着奶奶生活。如今他二十出头,收入微薄,正是手上缺钱的时候,才动起了质押这辆车的念头。
我又对老李说,父子关系不等于授权,你未核实车主,存在疏忽。可老李依旧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审查义务:该有的资料都有,他完全有理由相信质押车辆是老张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一次调解,以双方不欢而散结束。
那段时间,我们一次次拨通电话,反复沟通。
第二次调解,仍在法庭。我把那番关于为人父母养育、教育之责的话,当着双方的面又说了一遍。没想到,这番话触动了坐在对面的老李。他说自己也是一位父亲,管教孩子确实难。就在这时,老张提出一个方案:自己还有一辆旧车,可否用旧车换回这辆车,剩下的钱让孩子慢慢还。这个方案,老李同意了。双方都表示愿意撤回上诉。
接下来的日子,我们多次电话跟踪履行进度。直到旧车与相关手续全部交付完毕,老张才正式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案子结了,但比裁定书更让我在意的,是老张那句“他不接我电话”背后断裂的亲情,是一个二十岁年轻人因手头拮据而走错的这一步,也是老李作为父亲将心比心后的那份松动;从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到书记员一次次拨通电话,再到旧车交付、手续交接、撤回上诉,我越来越觉得,法官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判决可以分清是非,却未必能缝合关系,只有把“如我在诉”真正放进心里,在法理框架内多问一句、多调一次、多等一等,才能让车辆返还、债务偿还与父子沟通同时找到出口,让“和·太行”所追求的案结事了人和,不只是一句理念,而成为这个家庭重新坐在一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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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晋城中院
编辑 | 焦琰
审校 | 牛志军
终审 | 赵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