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小区挪车撞上护栏,女子被判拘役二个月!法院:小区停车场属于“道路”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9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女子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涉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2月,李怡(化名)酒后在小区内等候代驾期间挪车撞上护栏,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7.9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2026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8月21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怡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李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时举报一审法院存在“未发布开庭公告”等审判程序违法问题。

事发地段能否认定为“道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场地是否属危险驾驶罪意义上的“道路”,核心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及侦查实验证实,案涉小区内部停车场,社会车辆无需特别许可,仅需配合门岗登记、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出入管理方式,即可驶入停放及驶离,通行对象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具备公共通行属性。登记、缴费只是出入管理手段,并非限制相关车辆出入,也不等于需要特定人许可才能进入。因此,该停车场内通道、行车道,一并属于危险驾驶罪意义上的“道路”,李怡在该停车场内的通道、行车道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未发布开庭公告是否系严重程序违法?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查,原判开庭前确未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开庭公告,但是,该案开庭前,允许相关社会人员到庭旁听,开庭中,审判长宣布为公开开庭案件,后因查明旁听的相关社会人员系媒体记者,未履行审批手续而退出法庭。可见,原判虽未发布开庭公告,但该案开庭实际系按照公开审判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质上并没有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因此,原审形式上未发布开庭公告,不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原判量刑是否适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怡现已怀孕,并非法定从轻情节,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等缓刑条件,才应当判处缓刑。在充分考虑李怡本案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程度、积极要求赔偿并取得谅解、坦白等情节,以犯危险驾驶罪对李怡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无不当。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守亮认为,设置开庭公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前公示庭审信息,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提前知晓、自主安排,行使旁听权,“本案一审开庭前未依法公告,直接导致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无从知晓庭审信息,客观上剥夺了不特定公众旁听案件的机会。”此外,王守亮认为,一审法院以到场旁听人员系媒体记者、未履行审批手续为由要求其退出法庭,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以此佐证本案已经落实公开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公开审判原则是法定的发回重审理由之一,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

来源:澎湃新闻

一审:冷彤彤

二审:金燕

三审:李道明

热点新闻